关于我市城区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补贴执行标准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共有 3193 人阅读该信息

     成建价[2013]06

    各有关单位:

       《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成建价[2013]04号〕文发布实施以来,部分单位反映不同区域的补贴不够具体,经研究,决定对补贴标准明确如下:

    一、工程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土(石)方运距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取定的土(石)方运距,不作为土(石)方补贴的计算运距。土(石)方补贴运距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项目所处位置按以下规定以补充合同(协议)形式确定。

    二、土(石)方外运处置的补贴标准,参照成建价[2013]04号文件规定的上限标准(40/m3)确定,以工程项目所处位置区别对待。

    1、工程项目在三环路以内的,按补贴标准的80%100%执行;

    2、工程项目在三环路以外,绕城高速以内的,按补贴标准的50%80%执行;

    3、工程项目在绕城高速以外的,按不高于补贴标准的50%执行;

    4、高新南部园区的工程项目,绕城高速以内的按补贴标准的80%100%执行;绕城高速以外的按补贴标准的50%80%执行。

    三、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在开工前发承包双方已协商确定价格的,不执行补贴规定。

     

                                     O一三年三月六日